孟子辯論技巧之偷換概念(精選3篇)
孟子辯論技巧之偷換概念 篇1
孟子《齊桓晉文之事》中,孟子和齊宣王的對話被稱為論辯的典范之作。
在孟子和齊王這段經(jīng)典對話中,偷換概念是他詭辯的手段。
二人對話時,孟子說到齊王的政治理想:“欲辟土地,朝秦楚,蒞中國而撫四夷也。”孟子認為齊王的理想,是緣木求魚。并舉小國鄒國和大國楚國對壘為例,問齊王,鄒國勝利還是齊國勝利!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楚國必定勝利。
對話是這樣的:孟子曰“鄒人與楚人戰(zhàn),則王以為孰勝?”
齊王曰:“楚人勝。”
接下來,孟子說:“然則小固不可以敵大,寡不可以敵眾,弱不可以敵強。海內(nèi)之地,方千里者久,齊集有其一。以一服八,何以異于鄒敵楚哉?”
這段話的意思是,小的少的弱的,自然是打不贏大的,有九個方圓千里的諸侯國,齊國只是其中之一,所以齊國只是一個千里之國,要想以一個千里之國,來打敗八個千里之國,是不可能的……
在這里,孟子偷換了概念。
前面論述的話題是,鄒國和楚國的對壘,是一個國家對一個國家;而后面論述齊王不能推行“霸道”,否則會失敗的時候,卻是例舉“八個國家的集合”對一個國家——齊國,鄒國對齊國,是小國對大國,而孟子講述的“以一服八,何以異于鄒敵楚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這里“一”是齊國,“八個”“ 方千里者”等于“一”,二者概念完全不一樣,鄒國對楚國是:1對1,后面的“一服八”是1對8,這里實際是8個諸侯國之和,對一個諸侯國——齊國。
齊王忽略了8=1的差異,不知不覺進了孟子圈套。于是曰:“吾昏,不能進于是矣。愿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我雖不敏,請嘗試之。”
于是孟子得到了宣傳自己政治主張的機會,于是開始宣傳自己“王道”的政治主張!
孟子辯論技巧之偷換概念 篇2
莊暴見孟子,曰:“暴見于王,王語暴以好樂,暴未有以對也。”曰:“好樂何如?”孟子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國其庶幾乎!”他日,見于王曰:“王嘗語莊子以好樂,有諸?”王變乎色⑤,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樂也,直好世俗之樂耳。”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其庶幾乎!今之樂猶古之樂也。”曰:“可得聞與?”曰:“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曰:“不若與人。”曰:“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曰:“不若與眾。”
“臣請為王言樂。今王鼓樂于此,百姓聞王鐘鼓之聲、管龠之音,舉疾首蹩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樂,夫何使我至于此極⑾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今王田獵于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疾首蹩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獵,夫何使我至于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此無他,不與民同樂也。
看這段文字,第一段講的是齊宣王和莊暴說自己喜歡音樂。孟子也和齊王從音樂說起。話題講齊王喜歡音樂,喜歡和大家一起聽音樂,喜歡和多數(shù)人一起聽音樂……“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曰:“不若與眾。”
然而,在第二自然段里,孟子偷換概念,和齊王談起了“高興”的話題—— “臣請為王言樂。在這里,“為王言樂”之樂,是為王講什么才是真正的快樂。
接下來,孟子便沿著自己的思路和話題,開始宣傳自己的政治主張——與民同樂。
從上面之二例,可以看出孟子論辯的機巧。孟子和人論辯,不是單純以理服人,而是在和人論辯之中,設(shè)立圈套,引人入轂,偷換概念,阻止對方話題,于是再宣講自己的政治主張!
人言孟子文章善于論辯,從此可窺見一般也!
孟子辯論技巧之偷換概念 篇3
法庭辯論可能會出現(xiàn)不可預(yù)測的變化,有時會發(fā)生猝不及防的情況。這種情況一旦出現(xiàn),首先要冷靜待之,進而對策攻之?偟膶Σ呤牵涸瓌t問題據(jù)理力爭,枝節(jié)問題不予糾纏,無理則不強辯。
具體對策大體有如下幾種
1、控訴失實的以所獲之實對辯。
不可否認,某些辦案人員由于業(yè)務(wù)素質(zhì)差異或缺乏職業(yè)道德,案件辦得粗糙,有些案件摻雜了個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實的情況時有出現(xiàn)。對于這類案件,律師為了發(fā)揮制約作用,一定要有實辯之,不能有任何遷就的表現(xiàn)。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證據(jù),當庭公布事實真相,以客觀事實反駁其不實之詞。
2、對于片面的指控應(yīng)以全面對辯。
片面指控有兩種情況:一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本身就不全面,沒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節(jié)反映出來,當然不利于綜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訴書中片面強調(diào)了從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從輕處理的依據(jù)、情節(jié)。這兩種情況的出現(xiàn),律師可根據(jù)客觀存在的事實和情節(jié)加以辯論。
3、控訴謬誤的應(yīng)以真理對辯。
謬誤往往產(chǎn)生于無知或偏激。如果公訴人出現(xiàn)了這種情況,律師應(yīng)以緩解的態(tài)度,恰當?shù)夭皇r機地據(jù)理反駁,以澄清是非。但應(yīng)避免發(fā)生感情上的沖突。如果辯方言之謬誤,則應(yīng)及早修正錯誤,絕不可無理強辯。
4、利用矛盾,借言對辯。
這種應(yīng)變技巧多用于對共同犯罪案的辯論中,由于共同犯罪有許多被告與律師出庭,而每一個律師都要維護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諸律師對公訴人的共辯,以及形成律師與律師之間的對辯,辯論的內(nèi)容,大多會形成主犯與從犯、從犯與從犯之間地位與作用上。這時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種矛盾并存的場面。如第三被告辯護人認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試圖將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時第四被告的辯護人可采取借言辦法,以公訴人認定的理由辯之,爭取同公訴人“求同辯異”達到辯論的目的。
在許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準,各被告人辯護律師還可以采取著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盡其責(zé)的策略,一致與公訴方對辯,共同分訴案件性質(zhì),提出依據(jù),給法庭以全面影響。如果各辯護律師首先就著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從,而忽視全案的事實和性質(zhì),則是舍本求未,即使把從犯辯成功,但對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敗的。
5 、辯論發(fā)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師在法庭辯論中,都可能會遇到許多被告人辯論范圍的問題,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則做法是:把握關(guān)鍵,合理安排,使自己辯論永遠處于精神飽滿狀態(tài)。為此,要針對公訴方可能提出的問題,作好二、三輪辯論的準備。從技術(shù)處理上,可層層展開,道理與依據(jù)不可一次說盡,以免二、三輪無言可發(fā),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