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軟件許可合同
7.3 除非經(jīng)許可方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被許可方不得出售、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程序。
7.4 被許可方不得將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和被許可方?jīng)]有必要授權其在業(yè)務中使用程序從任何雇員。被許可方應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驟,保證不會將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八條 侵權和保證
8.1 許可方保證其有權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許可。如果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一旦發(fā)生第三方指控侵權時,則由許可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jīng)濟上的責任。如果在訴訟或仲裁中被判為構成侵權,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許可方可以自行承擔費用承擔以下任何一項:
a.替換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構成侵權,并在實質(zhì)上用同樣的質(zhì)量進行同樣的服務;
b.在程序退還許可方之后退還被許可方使用費,但要從中扣除使用、損壞和陳舊的折舊費。
8.2 許可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能免除其承擔的其他賠償責任。但許可方對基于以下其中一項的任何版權侵權所提出的請求不負責任。
a.被許可方自行修改程序,或程序沒有在指定的工作環(huán)境中使用;
b.在_________系統(tǒng)之外的系統(tǒng)使用程序。
8.3 許可方保證程序在規(guī)定的操作環(huán)境中的使用能夠符合合同第二條的指標要求。許可方不保證任何程序的不中斷或無差錯運行。自系統(tǒng)驗收之日起,保修期為_________年。許可方保證在該期間內(nèi)免費修理、更換并重新安裝程序中任何有瑕疵的部分。
第九條 稅費
9.1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或在執(zhí)行本合同時,根據(jù)有效的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許可方征收的一切稅應由被許可方支付。
9.2 凡與本合同有關或在執(zhí)行本合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征收的一切稅費應由許可方支付。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10.1 在合同到期后,被許可方可以書面通知許可方終止本合同,并免除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
10.2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在給予了書面通知和合理的時間予以糾正后,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
10.3 如果合同終止后,合同中的條款按其性質(zhì)仍應有效的,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仍應遵守。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xiàn)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zhàn)爭(不論曾否宣戰(zhàn))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1.2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十五日內(nèi)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xù)時間的適當證據(jù)。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